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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監督結果暨缺失改善情形回復表(電子文件)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小組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注意事項:
1、 請依來文附件錯誤項次填寫原稽核意見,並填寫缺失改善情形回復。
2、 不適用或無誤項次,請自行刪除,特請注意項次編號不可隨意變動。
3、 請依稽核報告項次逐項回復(中文字體為標楷體;英文數字字體為Time New Roman;字體大小為12;段落為固定行高18pt),並以文到後兩週內函復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為原則,實際函復期限仍依公文來函為主。
4、 務請依規定期限前完成改善,倘無法於期限前改善完成並回復,應向本小組辦理展延;逾時未申請展延者,則列為加強稽核對象。
5、 本表空間不足者,請自行接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