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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案例彙編(全冊)

  • 發布單位:採購稽核小組
  • 聯絡人:劉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634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標案名稱
挑選理由
工程類
案例1
1、原案投標須知記載之法規條文未臻完善,部份文字漏載,致使影響審標原則,故得標廠商應為不合格標。
2、續擴充係屬限制性招標之新案,應依採購法第45條規定辦理開標程序,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審查廠商文件。廠商未檢附共同投標廠商「投標廠商聲明書」及「經法院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卻仍判定為合格標,審標過程未臻完善。
3、後續擴充之增加金額為3,217萬2,773元,已超過後續擴充金額3,000萬元之上限;另原契約金額數量增減部分,漏納入議價程序。
案例2
道路改善工程
1、空氣汙染防制費納入發包施工費,與空氣汙染防制法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不符。
2、廠商資格於招標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
3、資格審查表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4、保險單實際投保金額未達契約規定之額度。
案例3
屋頂防水防漏整修工程
1、決標後得標廠商始提出異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有曲解法規之意。
2、雙方契約既成立,又因廠商無法提供符合招標文件所訂定規格材料,因屬可歸責於廠商,然機關竟同意以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事終止契約。
3、機關未考量採其他處置方式如變更設計等,故對於採購程序與法規之不察,而延宕採購效率。
勞務類
案例1
規劃設計
1、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並以標餘款作為擴充金額上限,惟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與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符。
2、本案開標結果9家投標廠商,其中6家廠商標價低於底價70%,惟機關未先行檢討底價訂定有無偏高情形(得評估其他廠商報價情形與機關底價差異或歷史檔案核對),核與該執行程序之執行原則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不符。
案例2
游泳教學
1、本案廠商違反建築法致解除部分契約,因可歸責於廠商,機關得主張權利,惟機關並無相關方案或措施,且暫停執行上學期游泳課程,雖字面上為暫停,實際上應屬不予執行,招標機關應審慎處理解除部分契約之方式或適用本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2、本案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或其他契約文件未規定廠商應附履約相關佐證文件或紀錄,又於契約書未勾選履約期間提送工作月報表等相關履約情形資料,檢討會議如何證明廠商履約有無違反契約規定抑或如期如質履約完成,核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十二)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之情形。
案例3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1、評選委員組成名單未簽請機關首長核定,核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後段規定未符。
2、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未就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詳予分析提供評選委員會參考,核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有違。
3、底價簽核過程,業務單位以「依各廠商報價平均%訂定」提出預估金額及廠商報價,惟未有提出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等書面分析資料,供底價核定人參考。
財物類
案例1
視聽館裝修工程
1、本案應為工程採購,機關逕依視聽椅設備之預算金額歸屬認定為財物採購,顯有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4項之誤用,以財物採購規避工程採購應有之作業規範及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六、() 「採購案之屬性歸類錯誤」之情形
案例2
1、本案招標文件規格項目定有「須為FILA國際角力總會檢定合格。」、「須檢附型錄並註明廠牌及規範說明及104年以後FILA國際角力總會檢定合格證書。」規定。顯見本案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條第1款為特殊採購,機關未評估本案之特殊性,致使後續之招標文件與招標公告均未揭露本案為特殊採購
2、本案於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投標須知明定「交貨時需檢附2016巴西奧運及原廠出廠指定購方名稱之證明文件,進口品須檢附進口報關證明文件。」限定廠商須檢附特定年分、特殊國際賽事原廠出廠指定購方之證明文件,此舉有資格限制競爭之虞。
案例3
行政人員服裝
1、本案為最有利標決標,遴聘評選委員之簽文未列密件,其保密措施未具周延
2、採購規範規定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顯有違工程會96年5月8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函釋「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