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受理檢舉之機關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以專人受理、密件處理等保密方式辦理檢舉事項。 二、檢舉人如屬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稱之揭弊者(泛公部門)身分,並具名檢舉該法所列有關政風機構之弊案者,得依該法適用相關工作保障、身分保密及人身保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