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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彙報表」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20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請各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依監察院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彙報表」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