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廉政志工隊組織辦法 95年09月30日訂定 98年04月修訂 102年02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隊定名為「桃園縣政府廉政志工隊」。 第 二 條 為積極配合桃園縣政府政風處(下稱「縣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推展反貪倡廉活動,激發縣民反貪腐意識,增進志工隊隊員情感,提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志工隊隊員必需完成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並經縣府政風處甄選、考核通過者。 第 四 條 隊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5樓縣府政風處。 第二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隊受桃園縣政府政風處之指導與監督。 第 六 條 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設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下: 一、顧 問:擔任有關隊員參與活動之督導與諮詢。 二、隊 長:綜理志願服務工作事宜,規劃年度志工隊之各項活動。 三、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各項事務 四、行政管理組:辦理隊員之甄選、訓練、企劃、工作協調等各項事務。 五、宣傳活動組:協助縣府政風處暨所屬單位辦理各項文宣、活動、講座等支援工作。 六、公關連絡組:辦理隊員之文書、公關、美工、庶務、連絡、登錄服勤時數等各項事務。 七、櫃台服務組:協助縣府政風處櫃台服務工作。 八、資訊管理組:協助定期管理社群網站、信箱、上傳照片及影片等各項事務。 九、地區區長:協助轄區政風機構辦理各項宣導工作,以及轄區志工聯繫協調工作。 第 七 條 隊長任期二年,由縣府政風處遴選後聘用之,各組(區)設組(區)長一人,由隊長提請縣府政風處聘用,任期二年。 第三章 會 議 第 八 條 隊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 第 九 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隊 員 職 責 第 十 條 應遵守縣府政風處之各項規定,盡忠職守。 第 十一 條 服勤時,應配戴識別證,穿著背心,並應準時到勤,嚴守崗位,避免早退。 第 十二 條 無法服勤時,應自覓其他隊員代理,若無代理人時應先知會小組長或業務相關人員。 第 十三 條 隊員有出席各項隊務會議及研習活動之義務。 第五章 隊 員 權 利 第 十四 條 服勤期間辦理團體平安險。 第 十五 條 服勤以小時計算服務時數,並定期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 十六 條 服勤績優者,由隊長薦送有關機構參加研習或得優先參加各項活動。 第 十七 條 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縣府政風處擇期表揚和獎勵,並報請桃園縣政府敘獎及推薦有關之機構團體予以表揚。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十八 條 志工隊隊員均屬無給職。 第 十九 條 隊員於服務期間,凡有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損及縣府政風處暨所屬單位之形象者,得以解任。 第 廿 條 隊長暨幹部任用及遴選資格如下: 一、 顧問由縣府政風處及隊長視需要得聘請熱心公益並有專長者數人。 二、 隊長遴選辦法由縣府政風處另訂之。 三、 各組設組長一人,由隊長於隊員中擇優提請縣府政風處聘用之。 四、 依戶籍地劃分13區,各區設區長一人,由地區隊員推選,經隊長提請縣府政風處聘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幹部會議同意通過及縣府政風處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