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府政預字第1040095202號函訂定發布
一、 為落實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首長督導功能,以期確實掌握員工風紀狀況,促進機關學校廉潔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學校員工如有風紀異常狀況,各級主管應就客觀事實認定,有合理懷疑,即應依規定填具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表(詳如附表),簽報首長後辦理通報。
三、 各機關學校設有政風單位者,於辦理通報時,應透過各該政風單位填表彙整後轉送本府政風處處理;未設政風單位者,應以密件方式免備文逕送上級政風機構通報;另本府一級機關未設政風單位者,則逕送本府政風處。有關重大急切案件通報後,均應以電話確認。
四、 本府政風處於受理通報後,應就資料內容詳予查核,務求毋枉毋縱,並將查證結果、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彙整陳報市長核示。
五、 各機關學校知悉他機關學校員工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協助告知該機關學校首長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六、 處理本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通報資料,應嚴予保密;無故洩漏者,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七、 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因通報員工風紀異常狀況,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政風處得協助通知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八、 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風紀異常狀況適時通報後,致有效預防或發掘風紀問題,對維護機關學校聲譽卓有功績者,應從優獎勵;若發現員工確實有風紀異常狀況或經檢舉查明屬實,而怠於通報者,應檢討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