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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府政預字第1040095256號函訂定發布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報任務如下:
()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擔任外聘委員。
四、本會報聘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 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政風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