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作業分級管制要點
110年12月28日府採稽字第1100343805號函修正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本市復興區公所(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人員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及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採購稽核作業分級管制之分類,係針對案件性質、廠商資格、採購規格、招標文件、公告、履約、驗收、預算金額及其他各階段作業等項目,依稽核所見之缺失情形,將評核結果分為綠燈級、黃燈級、紅燈級三大類。
前項評核結果之有效期間(以下簡稱評核效期),為本府函發評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一年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紅燈級管制案件:
﹙一﹚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缺失態樣達五項以上。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不符規定,或未成立工作小組。
﹙三﹚採限制性招標未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個案無統包之適用,逕以統包方式辦理,有濫用之虞或前置作業草率,未確實評估。
﹙五﹚規格限制競爭,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六﹚廠商資格限制競爭,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八﹚ 一般性缺失項目達十項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黃燈級管制案件:
﹙一﹚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缺失態樣達三項以上。
﹙二﹚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或再洽廠商議價。
﹙三﹚混淆適用與準用最有利標之辦理程序。
﹙四﹚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方式違反採購法規。
﹙五﹚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十或逾百分之五十或簡報比率逾百分之二十。
﹙六﹚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視為棄權。
﹙七﹚議價案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訂定底價。
﹙八﹚未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正本。
﹙九﹚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未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十﹚以不具專業採購能力或經驗之人員辦理採購。
﹙十一﹚一般性缺失項目五至九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
﹙一﹚一般性缺失四項以下。
﹙二﹚評核結果無缺失。
六、 採購稽核方式採專案稽核或書面稽核者,如評核結果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且於評核效期內,受評核機關有辦理其他採購案件,經一次專案稽核或書面稽核,有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之情形,前後採購案件採購人員及其主管建議嘉獎一次。
採購稽核方式採書面稽核(電子文件)者,如評核結果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且於評核效期內,受評核機關有辦理其他採購案件,經二次書面稽核(電子文件),皆有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之情形,前中後採購案件採購人員及其主管建議嘉獎一次。
前二項情形,同一年度每人至多建議給予嘉獎二次,且同一採購案件不得重複獎勵。經核定建議獎勵之採購案件,不再計算該採購案件之評核效期。
七、評核結果列為綠燈級管制案件者,如無違反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率或品質有顯著進步或相關特殊事由,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決議應予獎勵之機關,採購人員及其主管建議嘉獎一次或二次。但以採購案件未能依前點規定獎勵者為限。
八、評核結果列為黃燈級管制案件者,本府得於一定期間內,複查受評核機關所辦理之其他採購案件,如仍有相同缺失情形發生,將強制採購人員或採購主管參加主管機關委辦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或本府所屬機關舉辦之講習會,並得列入年終考績(核)參考。
九、評核結果列為紅燈級管制案件者,強制採購人員或採購主管參加主管機關委辦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或本府所屬機關舉辦之講習會。
受評核機關應列為複查重點,由本府於一定期間內,複查受評核機關所辦理採購標的分類性質相同之其他類似採購案件,並就複查結果採取以下精進措施:
﹙一﹚第一次複查結果:相同缺失情形未改善且仍有列為紅燈級管制案件者,強制採購人員或採購主管參加本小組舉辦或指定之採購教育訓練。未出席參加者,予以書面警告一次,並副知上級機關。
﹙二﹚第二次複查結果:缺失情形及評核燈級與前款複查結果相同者,將要求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應至本小組進行專案報告,針對缺失事項提列具體改善辦法,並得列入年終考績(核)參考。
﹙三﹚第三次複查結果:缺失情形及評核燈級與第一款複查結果相同者,採購相關人員建議申誡一次或二次。
十、針對異常情形之採購階段辦理稽核者,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評核燈級,並於結果標註「部分稽核」文字。
十一、分級結果另公告於本府政風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