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
105年11月29日法廉字第10505014220號函訂頒
一、依據:105年8月31日行政院第17次政策列管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背景:為提升國內公共工程建設品質,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等二項行政規則,推動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行政院請法務部研議配套措施,法務部責由廉政署協助各政風機構配合首長需求成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建立民眾、廠商、公務員與相關政府機關(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工程會等)的跨域溝通管道,促進行政與司法積極合作,藉由對外宣示、資訊公開、定期集會、提供意見等作為,強化政府監督機制並維護廠商合理權益,營造使公務同仁能勇於任事之工作環境,使全民獲得優質公共建設。
為利有效發揮廉政平臺功能,廉政署將配合機關首長需求,每年擇選各機關巨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案件,結合相關公私部門成立廉政平臺,並全程參與運作迄採購案件完成。
三、目的:
(一)建構優質尊嚴工作環境:
1.保護機關同仁及廠商免受不當外力干擾。
2.減少黑函檢舉、誣控濫告,協助機關同仁洗冤白謗。
3.降低採購案件遭司法偵辦機率。
(二)協助採購案如期、如質、無垢完成:
1.協助機關建立公開透明採購制度。
2.結合機關內控機制,善盡監辦稽核職責。
3.協處陳情請願事件,避免採購延宕。
(三)發揮監督外控力量:透過廉政平臺公開資訊,使民間與司法力量得以協助監督採購標辦履約,俾便及早發現缺失,妥善處理解決。
四、作法:
(一)機關規劃辦理巨額採購案件,首長認有需要,得透過機關政風機構成立廉政平臺,邀集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工程會、相關廠商、利害關係人等公私部門,建立聯繫溝通機制,協助完善採購案件之規劃與執行。
(二)由機關公開宣示如期、如質、無垢完成採購案件之決心,以說明會或其他活動方式,邀請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及各界參與,提供採購、工程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發包、履約及後續管理等資訊,與專業人士及利害關係人交換意見,促成並確保各項決策及作業合規、合宜,減少對採購立意及流程之誤解,避免後續爭議。
(三)藉由廉政平臺公開說明相關資訊,如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公開閱覽,使廠商或利害關係人皆能得知標案資訊,進而提出意見,避免限制競爭之質疑;同時將相關工程計畫、標辦、履約、查核、工程進度等文件主動提供予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並將符合公開事項者登載於官網。
(四)結合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及工程會等政府機關召開座談會,就採購各階段可能涉及之廉政風險及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宣導,加強公務員及廠商對其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與契約責任之瞭解。
(五)整合機關具稽核職能單位,如工程查核、採購稽核小組、督考工單位及政風機構等,針對組成廉政平臺之巨額採購案件,視需要提高稽核頻率,執行專案訪查,就發現疑慮事項即時處理,深化稽核效益,避免風險擴大。
(六)定期召開溝通會議,由採購主辦機關向與會之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工程會、廠商等人員說明辦理進度、面臨問題、潛存風險因子及爭議事件等,共同協商解決方式。
(七)遇有廠商對審標、決標、查驗、驗收結果有不同意見,可透過平臺協調引導其循法定程序提出疑義、異議、申訴,以避免私下關說,並協助機關掌握爭議癥結及相關事證,蒐集類似案例,提供業管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妥處,兼顧契約合理、採購效益並維護廠商合法權益。
五、管考:
各政風機構每季就機關成立廉政平臺運作情形陳報廉政署。
六、本計畫自即日起施行,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