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111年11月25日法廉字第11105006120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執行現況,爰大幅修正相關規定,簡要敘述如下:
(一)依據:新增111年3月31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5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事項 。
(二)目的:將現行規定第3點移至本點 ,並簡明敘述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核心目的。
(三)背景:將現行規定第2點移至本點 ,另現行規定並未明定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四大內涵 ,爰將該等文字導入,以求明
確。
(四)分級原則:增訂本點,簡要援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分級開設原則」相關規定,以資完備 。
(五)作法:參考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執行迄今相關標竿典範案例及目前實務運作,調整得採行之具體作法,另衡酌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涉及不同領域之項目,跨域合作參與機關具多樣性,爰於第2、3項增加「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追蹤:考量檢察、廉政等參與機關於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之角色為協助性質,有關案件執行期程及施工品質等仍須尊重主辦單位專業權責,並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督導執行狀況,定期將辦理情形陳報廉政署。
(七)附則:將「自即日起施行」改為「自公布日施行」,並加入「附則」二字,以求前後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