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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組織辦法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組織辦法
108年4月17日修正
111年4月26日修正
112年5月19日修正
113年4月25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隊定名為「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
第二條
為協助桃園市政府政風處(下稱「本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推展反貪倡廉活動,激發市民反貪腐意識,提高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一、口語表達清晰,具奉獻及服務熱誠,曾參與廉政工作者尤佳(18歲以下須經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本隊隊員應完成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並經本處審查通過。但專案運用青年志工或所屬政風機構運用機關志工辦理反貪活動,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隊隊員(包含顧問)均為無給職,以服務社會大眾為目的。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隊受本處之指導與監督。
第六條
一、本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下設行政管理組、宣傳活動組、公關連絡組、資訊管理組、機動支援組及青年志工組,各組設組長一名,由隊長聘任。
二、設顧問為榮譽職,由本處視需要聘請熱心公益並有活動專長者擔任,一年一聘。
三、前二項所定職務除隊長頒發聘書外,其餘職務均不另行頒發。
第七條
一、隊長任期二年,由本處遴選後聘用之,副隊長、各組組長,由隊長聘用後報本處備查,任期二年。
二、隊長遴選辦法由本處另訂之。
三、青年志工團團長、副團長、督導任期二年,由本處指派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八條
隊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隊員大會。
第九條
隊長應每年召開一次幹部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隊員職責
第十條
隊員執行志願服務工作時,應穿著背心。
第十一條
隊員執行志願服務工作時,應配戴識別證,穿著背心,並應準時到勤,嚴守崗位,避免早退。
第十二條
一、隊員有出席各項隊務會議及研習活動之義務。
二、參與活動應守時,勿遲到早退,並按排定之時間準時至指定地點出勤,不得無故早退。
三、因故未能於排定時段值勤時,應自行覓妥隊員調(換)班,除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外,應於活動7日前辦妥調(換)班或請假手續。
四、臨時因故無法出勤時應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本處。
第五章 隊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本處應為本隊隊員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但為專案運用青年志工或所屬政風機構運用機關志工辦理反貪活動,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隊員執行志願服務工作以小時計算服務時數,並定期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十五條
本處舉辦各類活動得視實際情況,保留部分名額提供符合活動專長之隊員參加。另執行志願服務工作績優者,由隊長薦送有關機構參加研習或得優先參加各項活動。
第十六條
為鼓勵服務優良隊員,每年度於幹部會議,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表揚及獎勵:
一、最佳服務精神獎:年度活動演出表現優異,且服務熱心,由志工督導推薦,經本處評選通過者。
二、年度服務全勤獎:本處志願服務工作,全年度活動均未缺席 。
第六章 管考制度
第十七條
一、本處視活動需求不定期辦理志工隊員招募。
二、本隊隊員得隨時申請退出。
三、每年度由志工承辦進行志願服務管考,全年度未出席志工活動或服務時數未達3小時者,予以解任。
第十八條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明屬實,得經幹部會議決議或本處視實際情況,逕予解任:
一、違反法令、本辦法、幹部會議決議或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含免刑及緩刑),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影響本處形象或廉政志工聲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三、公開以志工名義對機關團體進行施壓或喧嘩謾罵影響本處聲譽及廉政志工形象之不當行為。
四、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五、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六、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規定者。
七、違反本辦法第10條或第12條情事之一者。
八、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致不適任者。
九、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或妨礙公務,影響本處形象或廉政志工聲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十、製作虛偽不實核銷單據,向本處請款。
十一、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本處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上述各款情形,除依規定予以解任外,如涉及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十九條
年滿八十歲或因體力不勝負荷情形者,辦理志工榮退,並於幹部會議頒發感謝狀及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組織辦法經幹部會議同意通過及本處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