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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相關函文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有關事前揭露義務,依第14條第2項規範主體為公職人員或關係人,意即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據實揭露義務。工程會已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於附註增列「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文,請自行參考運用。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