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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政預字第1040095202號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1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政預字第10400952021號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