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實施計畫
95年1月23日訂定
102年02月修訂
111年4月26日修訂
112年5月19日修訂
壹、 依據:
一、 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二、 桃園市政府廉政志工隊組織辦法。
貳、 目的:
為宣揚本府廉能施政理念,擴大社會參與層面,透過廉政志工深入校園及社區,協助機關辦理相關反貪作為,以帶動廉政風潮及宣導反貪倡廉資訊。
參、 志工召募方式:
一、本處自行召募,或配合本府聯合召募。
二、本處得與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簽訂服務協議。
肆、 志工召募對象:
年滿18歲以上之現任志工人員、大學(專)院校學生、退休公務人員、民間各領域專業人士等對廉政宣導活動具服務熱忱之民眾。
伍、 志工訓練方式: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適時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本處新進志工須參加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本處志工專業知能,由本處適時舉辦特殊訓練課程。
三、由本處發給完成訓練之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陸、 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反貪觀念,鼓勵民眾支持清廉政府,踴躍檢舉貪瀆不法。
二、當民眾向公務員進行不當請託關說或饋贈財物時,予以柔性勸導,導正錯誤觀念。
三、主動深入群眾,瞭解民眾對施政得失之反映意見,以提昇機關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
四、引進全民督工的機制,以複式通報機制協助政府部門及早發現民生工程施作缺失,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五、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及村里廉政平臺,深入校園及社區,以活潑生動方式提供反貪倡廉資訊,以推動建立廉潔家園。
六、其他諸如提供賄選情資、舉報貪瀆不法線索等,本就是公民為促進廉能政府所享有之權利及應有之責任,廉政志工提供情資線索亦與其他檢舉人享有相同之法律權利及保護。
柒、 志工之服務規定:
一、服務地點:本處及所屬各政風單位提供宣導場地。
二、服務時間:服勤時數計算以實際報到時間開始(平時、例假日均同,不含前往報到路程),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三、值勤應穿著志工背心、配帶服務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值勤完畢並填寫相關紀錄。
捌、 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 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 志工應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處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處及所屬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玖、 志工之待遇:
原則屬無給職,本處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對於實際服務超過正餐時間者,亦酌給誤餐費。
壹拾、 志工之組織
一、幹部編制及任務:本處志工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人及組長若干人,協助本處督導並管理志工。
二、幹部之任期:志工隊隊長之任期為2年。任期中,如發現幹部涉有本計畫拾參、拾肆之情事且事證明確者,本處立即解聘,由本處重新遴聘,繼續原任之任期。
三、編組與人數:由本處視狀況、需要決定。
壹拾壹、 志工之管理
一、制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請假單、服務紀錄表、獎懲評議表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廉政宣導服務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三、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本處不另核發。
四、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五、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由本處製發及管理。
六、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90年4月20日台(90)內中社第9074777號函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壹拾貳、 志工之考核(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考核淘汰):
一、違反法令、本辦法或不遵守會議決議者。
二、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影響本處形象或廉
政志工聲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三、公開以志工名義對機關團體進行施壓,圖自己或他人
不法利益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四、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者。
五、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六、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規定者。
七、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八、嚴重違反『倫理守則』之規定者。
九、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致不適任
者。
十、體力不勝負荷者。
十一、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或妨礙公務,影
響本處形象或廉政志工聲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每年度由本處檢視隊員出勤,若有無故未提供服務
連續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情形通知志工辦理離隊手
續。
十三、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本處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
者。
上述各款情形,除依規定予以停權或解任外,如涉及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壹拾參、 勤惰管理原則(志工之考核,除依第壹拾貳點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表內。
二、 違反志工服勤規定,缺席率過高、或有不適任情形者,經本處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壹拾肆、 志工之獎勵:
一、 志願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處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核實審查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壹拾伍、 本處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填具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表揚。
壹拾陸、 本處應於每年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本府社會局備查,以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壹拾柒、申訴管道
志工對本處有關於個人權益之措施(含服勤時數、考核、獎懲),認為有所不當,致損失其權益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處提出申訴,以一次為限。
壹拾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簽請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