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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3-28
  1. 依政府採購法第108條規定,桃園市政府(原桃園縣政府)於民國89年1月18日正式成立採購稽核小組。
  2. 「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係就所屬(轄)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藉由稽核監督之手段,促使機關確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俾建構公開、公平之採購環境。
  3. 稽核監督本縣所轄機關辦理採購事宜。
  4. 稽核監督下列異常採購案件:
    1. 民眾或廠商檢舉
    2. 民意關切
    3. 媒體報導
    4. 監審檢調機關交辦
    5. 主管機關交辦
    6. 採購網路系統篩選
    7. 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5. 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
  6.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7.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